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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宜对“小广告”实行强制救助
作者:李清  来源:新京报  我来说两句(0)  时间:2006年09月09日09:32

  北京城管部门在查抄小广告时发现,一些成年人为了躲避处罚退居幕后,让未成年人成为发小广告的“主力军”。过去城管对这些孩子没法处罚,只能在教育完后让他们离开,而他们往往刚出门就重操旧业。为了解决这一难题,民政与公安、城管等执法部门一起,拟对“小广告”实行保护性救助。今后城管发现未成年的发小广告者,将移交公安并由其送往救助站。(9月8日《京华时报》)

  按照民政部《救助管理实施细则》,救助对象必须符合四项条件: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可以投靠、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城市街头无人监护的未成年人,首先必须符合上述这四项条件,才可以对他们实行强制救助。有亲友可以投靠、有人解决食宿的“小广告”,被送往救助站是否浪费救助资源呢?

  当然,有一些“小广告”被城管发现后,拒不说出大人的名字和联系方法。然而,这并不能成为强制救助他们的理由。因为不肯说出大人的名字和联系方法,不等于说自己就是在街头流浪。北京本地的未成年中小学生,也有在街头从事轻微违法行为的,难道抓住他们就一律送往救助站?

  从实际情况来看,让城管问出“小广告”的家庭信息,并让其监护人前来接受处罚,可能常会有一些困难,但将“小广告”移交公安送往救助站,有关部门付出的成本同样不低。将这些孩子送到救助站之后,不是还得想办法找到其监护人吗?并且,这些“小广告”出了救助站之后,谁能保证他们不会再上街发小广告?

  不可否认,“小广告”一直让城管头疼。但是,对付“小广告”必须依法进行,想通过强制救助的方法实现一劳永逸,既与法律规定相冲突也不够现实。在笔者看来,不管“小广告”们有多么难缠,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救助条件,就不应当进行强制性救助,哪怕救助以保护名义进行。

(责任编辑:李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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