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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从反讽走向正义的标本价值
作者:朱四倍  来源:国际在线  我来说两句(0)  时间:2006年08月06日08:39

  8月1日起,《北京市房屋拆迁现场管理办法》正式实施。为打击拆迁现场违法违规行为,保障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办法》明确规定除经依法裁决并由法院或者区县政府强制执行外,在拆迁当事人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先行拆除被拆迁人的房屋。(《京华时报》8月4日)

  自1990年代以来,大规模城市扩张、旧城改造以及开发区建设,使房屋拆迁成为必然。这一彰显政府关爱的民心工程,有时却变成了某些地方官员以赢利为目的并强制执行的扰民工程或借以捞取升迁资本的政绩工程,由此引发的利益冲突呈现愈演愈烈的趋势。可以说,城市建设征地和拆迁,其实质是拆迁方和被拆迁方双方利益的博弈。但是城市的改造、建设、扩展的基本前提是进行拆迁活动,甚至从某种意义上来讲,新城市就是拆出来的。所以拆迁工作的好坏,决定着城市化的进程,进而影响着城市的功能提升和整体发展。然而,把当前拆迁工作称为困局一点也不是夸大其词。

  房屋拆迁的困局,主要表现为进退两难、左右失据,拆迁工作陷入僵持状态。拆迁成本水涨船高,拆迁谈判完全被动,所谓的"钉子户"越来越多。可以说,目前的拆迁工作使立法、执法和司法都陷入了困局。困局显示了利益冲突的严重性,主要发生在地方政府、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焦点在于:一是强行拆迁,粗暴对待被拆迁户,使被拆迁人对房屋的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受到剥夺;二是补偿安置不合理,社会保障缺位,被拆迁人因拆致贫,固有生活方式被打乱。

  现实中,我们不难发现,无论是国家的书面立法、各级政府推行的灵活政策还是实际运作着的社会潜规则,我们都没有在城市房屋拆迁的实际运作中看到良好的法治。政府的政策法规最终被绝大多数动拆迁户所接受,宪法和法律反而是政府以外的一小部分人所承认、看重的,这无疑是对法律文本规则最大的反讽。通过对南京市翁彪自焚事件、嘉禾拆迁事件等的观察,我们可以发现,在城市拆迁中,地方政府的角色是多重的,是一个掌握了规则和资源的能动的行动者,而非人们所想的那个受制度约束的中立者或第三者。于是,在政府起主导作用的房地产市场中,垄断、欺诈、暗箱操作和寻租等腐败问题非常严重的现象自然成为不争的事实。正因为如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先行拆除被拆迁人的房屋,应该说给公众提供了一种正义的期待,或者说为正义提供了可能。

  那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先行拆除被拆迁人的房屋的意义在那里呢?笔者以为,第一,确立正义原则。正义论大师罗尔斯认为,"正义的一个原则是有利于社会之最不利成员的最大利益,尽管这可能损害某些人在经济利益和财富分配方面的权利。"一个社会遵循公正的基本原则,就能够使绝大多数社会成员都受益,从而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发展,避免只有少数人受益的有增长而无发展的情形。也就是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先行拆除被拆迁人的房屋是诉求正义的表现,让地方政府从理性人还原其守夜人的角色。更何况,诉求正义,更是被拆迁人实现利益目标的基本前提。第二,强化了利益表达机制。建立利益表达通道,扩展利益表达空间,让社会各阶层永远有一个表达利益的制度化平台,是一个社会走向稳定和繁荣的底线。换言之,城市拆迁中利益表达机制的缺失,让潜在的隐性社会代价无法自然消解。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先行拆除被拆迁人的房屋,消除了这种隐患。

  

(责任编辑:张学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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