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南方都市报》报道,7月13日下午一名湖南籍打工者在广东翁源县公安局门口自爆身亡。经过调查,死者刘某是今年初来到翁源县一个非法开采的矿山打工的,因翁源县公安局依法对刘某所在打工的矿山进行查封,矿主闻风逃脱,使得拖欠刘某的工资无处求告。刘遂来到公安局讨要自己被拖欠的工资,在经过值班民警的“解释工作”后,刘走到公安局大门口,惨剧发生……
看到这样的新闻,我们能说什么?责怪我们这位因绝望而自爆的农民兄弟不懂的维护安定团结的大好局面吗?用学理去分析这样的突发性公共事件的历史渊源与未来走势吗?笔者是做不到,也实在说不出口。从报道看,刘某在来公安局之前其实是已经做好了自爆准备的,此去有司讨个说法对刘某来说也是自觉希望渺茫。是什么让他下定决心把炸药帮到了自己身上?是什么让他产生了选择用放弃生命来向社会作最后陈述的绝望?又是什么样的来自公安机关的“解释工作”使他自我引爆了自己?
打工的煤矿是“非法开采”的小煤矿,公安机关的打击与关停是理所当然;煤老板的携款逃走对于他来说可算天降灾难,半年的辛苦打了水漂。他能做的是什么?自认倒霉是一条路!然后呢?几乎无路再选!这是怎样的绝望与悲凉?这样的绝望所直接导致的是一种被整个社会抛弃的孤独与无助。没有人能在这个时候帮我们的农民工兄弟一把!没有人!
谁该对他的死负责?公安机关可以辩解自己的无辜,因为他们的取缔小煤矿是权责之内的工作,至于矿工的安置与后期工作已经超出了他们的业务范围…死者在最后所听到的“解释”恐怕也超不出这样的话语范围,甚至又是技术性的踢皮球也说不定;当地政府也可以推托自己的不知情,毕竟小煤矿的关停是牵扯到各个部门的协调配和,不是哪个孤立的职能部门可以一揽子解决的问题,政府部门所能做的似乎就是去运行那现在很时髦的“突发性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了;已经潜逃的煤矿主,这个死者的雇佣方,似乎该为一条生命的死去负点责任吧,但是这样的自爆在法律上属于什么样的性质我们也都明白。
我们所缺失的是切实维护特殊群体权益的相关组织与弱势群体权利救济的整体机制。我们不能期待每一个农民工的工资都要总理亲自过问才能讨到!我们也总不能忍心让本来就收入微薄的农民工兄弟去用自己的惨痛去承担“社会转型期问题频发应接不暇”的阵痛!建立农会,建立农民工的维权组织,不能再等待学理上的常年论证了,需要尽快进入运行程序,哪怕是摸着石头过河,边摸索边总结也罢。我们不能眼睁睁看着一起起绝望的自爆在我们的学术讨论与学理论证中发生!
负怎样的责任与怎样善后对于死者来说其实已经没有了任何意义,逝者常已矣,伴随一起自爆事件所消逝的生命不可能再挽回,我们能做的是尽快建立维护与保障农民工权益的相关制度与组织,尽快运作,尽可能的避免绝望的自爆再次发生。
作者声明:未经许可,请勿转载 (责任编辑:李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