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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廊捐款派出所:完全自愿也不行
  时间:2005年08月10日09:48      作者:梁发芾 我来说两句我来说两句(0)
 

  重庆丰都县城西派出所搬进新办公楼,辖区内部分特种场所(茶楼、歌城、发廊)纷纷“自愿捐款”300元—500元不等,据说缴了钱后,绝对安全。捐款者说,收据上虽注明是“自愿捐款”,但有的并非自愿。 派出所收款人说,他收的捐款共有七八笔,300—500元不等,都是对方主动捐的。(8月9日《重庆晚报》)

  派出所有事,通过明确要求,或者变相要求,或者暗示,要相关企业、组织或个人捐款的事,本来不是新闻。2004年11月,海南文昌市龙楼派出所新办公大楼落成,该所大办宴席,明确要求送礼,派出所所长说,一些支持派出所工作的人看到派出所办公经费困难,因此慷慨解囊向派出所捐赠了一些钱。今年7月,甘肃岷县闾井镇派出所司机发生车祸后,因经费紧张,通过向曾经违法且在所里有备案的“前科”人员以捐款的方式来筹集交通事故赔偿费用。这类捐款,虽然名义上是自愿的,但本质上说,具有强迫性质。

  其实,即使人们对派出所的捐款确实出于自愿,派出所仍然不能接受这种捐款。在不少由派出所接受的捐款中,笔者绝不否认确实存在有人自愿出钱捐赠的情况,而且这种情况可能还比较普遍。但是,这种捐赠背后的动机是什么?虽然,确实有为派出所改善工作条件而无私捐献的人,但是,有一些捐款者 ,尤其那些在当地派出所管辖范围内工作生活的人,自愿捐赠派出所,就是出于搞熟关系,建立友谊,以便得到派出所日后的关心照顾。一些经常从事非法活动的人,花钱买保护,花钱买平安,然后在花钱买来的保护伞下从事非法经营,赚钱非法利益,这种捐赠就是为了获得更多收益的投资。这种自愿捐赠的性质,本质上说就是行贿。

  所以说,派出所如果接受来自民间的捐赠,不管是自愿的还是非自愿的,都必然导致公共权力行使上的偏差。对于派出所来说,一旦接受他人捐赠,拿人手短,吃人嘴软,在日后的执法和管理工作中,很难不受捐赠者的影响,严重者就会以公安权力回报捐赠者,将公共权力变成捐赠者的保护伞。这种捐赠对于严格执法,平等待人,是一剂强烈的腐蚀剂。因此,从派出所的角度来说,拒绝自愿捐赠是其保持公正廉洁的必然选择,决不能因为捐款者出于自愿,派出所就可以安心收受。

  作为公安基层组织的派出所,理所得当地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这种服务是普遍的,平等的,决不能因为谁出了钱,就对谁多一些关照,多一些庇护。另一方面,正因为公安派出所向社会提供的是普遍而平等的公共服务,派出所的一切经费来源均由国家财政支付。除了国家财政之外,派出所不能接受其他来自任何组织和个人的任何财物支持,只有国家才是派出所的唯一供养者,决不能在国家之外出现另外的供养者。但现在普遍存在的问题是,基层派出所普遍经费紧张,经费不足,对于派出所的经费来源,有些地方给政策而不给钱,采取或明示或默示派出所自己通过乱收费乱罚款等等手段自力更生,这种做法必然导致派出所在行使公共权力上的失范。因此,一方面,必须严禁派出所以任何名义和手段收受来自民间的财物(包括所谓的自愿捐赠),另一方面,有关部门对于派出所的正常经费,应该给以合理安排。

( 责任编辑:悲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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