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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我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如此之少?
  时间:2005年06月27日19:12      我来说两句我来说两句(0)
 

  据有关资料显示,我国5000万例病人中,250万例与药品不良反应有关,其中有19万人因此死亡。令人忧虑的是,我国的药品不良反应的通报制度建设还处在初级阶段,尚存在漏报率高等缺陷。加强对药品不良反应的监测,提高上报率,保障百姓用药安全已是一个不容回避的严峻课题。

  ●药品不良反应引起社会关注

  什么是药品不良反应?

  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处工作人员田春华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介绍,所谓药品不良反应,主要是指合格药品在预防、诊断、治疗疾病过程中,在正常用法用量的情况下出现的与用药目的无关的或意外的有害反应。包括副作用、毒性作用、后遗效应、过敏反应、继发反应、特异性遗传素质等。这些反应可能涉及人体的各个系统、器官、组织,其临床表现与常见病、多发病的表现很相似,会不同程度地损伤人体健康,甚至危及生命。

  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评价中心、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主办的《中国药物警戒》杂志(创刊号2004年7月出版)载文指出:药品不良反应系全球性的问题。据国外有关资料显示,因药品不良反应住院者为2.9%-5.1%;住院病人中不良反应发生率为10%-20%,最高达28%。根据20世纪90年代统计资料显示,国内药品不良反应的发生率为5%(5000万例病人中,250万例与药品不良反应有关);住院病人致死性不良反应为19万例,占住院病人的0.38%。

  更触目惊心的是国际上发生的一起起因药品不良反应而引起人体器官功能损害、致残致死的大量事件,其中比较突出的有:用于妊娠反应的“反应停”导致了无臂胎儿;驱虫药左旋咪唑导致间质性脑炎;氨基醣甙类抗生素引起后天性耳聋;解热镇痛药氨基比林、非那西丁引起血细胞减少和肾功能损害等等。

  2001年11月,我国建立药品不良反应信息通报制度,2003年9月开始向社会公布,从此药品不良反应问题摆在公众面前。据了解,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药品不良反应信息通报》迄今已有7期,前6期共涉及24种化学药品、8个中药品种和含马兜铃酸类中药品种。我国已经披露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显示,这些不良反应药品包括抗菌药、身体各个系统的用药、外用药、维生素及营养药和中成药等。常见药有双黄连注射剂、安痛定注射液、安乃近、驱虫药等,连补碘制剂和感冒通(片剂),也出现了程度不一的不良反应。中药的不良反应涉及的除了已经被禁用的含有马兜铃属中药的成药(如龙胆泻肝丸)可引起急性肾衰、慢性肾衰、肾小管酸中毒等外,一些常用中药也出现了类似报道,如大黄、桔梗等。另外,医疗器械与药品,一样也会出现不良反应,尤其是医用高分子和生物材料制成的植入物、一次性医用器具等产品在使用中也可能会发生与治疗作用无关的有害反应,一些代用品、人造器官、接触体液的医用装置等也可导致不良反应。目前,我国已将医疗器械不良反应纳入监测范围。

  田春华介绍,任何药品都可能引起不良反应,其中,抗生素、解热镇痛药、中药已经成为不良反应“三大祸首”。尤其是上市5年内的新药,因为新药上市前临床试验的病例数有限,病种单一,多数情况下排除了老人、孕妇和儿童等特殊人群,因此一些罕见不良反应、迟发性反应、发生于特殊人群的不良反应难以发现。有些问题必须在使用较长时间、较多人群之后方能发现。另外,总体来说,包括新生儿和婴幼儿在内的儿童,老年人和孕妇这些特殊人群,药品不良反应发生率较高。

  ●药品不良反应漏报率高

  药品不良反应漏报率高已经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早在1999年,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卫生部联合下发了《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规定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按规定报告所发现的药品不良反应。2004年3月,卫生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明确规定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如发现可能与用药有关的不良反应,应详细记录、调查、分析、评价、处理,每季度集中向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报告。其中,新的或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于发现之日起15日内报告。但是又有多少家医院、多少家制药企业、多少家零售药店严格执行了这一规定呢?

  数字能够说明一切。

  “近几年,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收到的报告保持持续上升的趋势。1989年至1999年,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收到的不良反应报告累计仅为4000余份,而仅2000年,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就收到报告达4700多份,超过了前10年报告的总和。2001年至2004年,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收到的报告每年都翻一番。2001年为7000多份,2002年为1.6万多份,2003年为3.6万多份,2004年达到了7万多份。”田春华说,“这是一个很大的进步,但是,对照每年每百万人口应有200-400份药品不良反应病例报告的国际标准,我国2004年的每百万人口报告数不足60份,仅为标准的1/5。和美国等发达国家相比,我们差距更大。以2003年为例,我国收到的报告总数为3万多份,而美国人口不足我国的1/4,这一数字则为30余万份,远远高于我国。”

  差距不仅仅体现在总体数字上,还体现在报告的质量上。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给记者提供的一份材料显示,该中心收到的报告约99%为已知的药品不良反应,真正有警戒意义的新的、严重不良反应报告数占1%,达不到监测体系发现信号进而开展风险管理的要求。对于医药企业,我国实行药品不良反应强制报告制度,但在实际执行中,企业的报告数只占总数的1%,这一比例在美国是90%以上。另外,地区报告数量差异大,2002年,北京的报告数为4300多份,为相邻某省的近百倍,有些省市为零报告。

  “我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数量少并不意味着临床用药水平高,更不是代表不良反应发生率低,而是反映出人们对药品不良反应认识不足,重视不够。”田春花忧心地告诉记者。

  ●药品不良反应为何被忽视

  含有马兜铃酸成分的龙胆泻肝丸可能导致肾损害;被人们广泛使用的感冒通可引起血尿、急性肾功能衰竭;安乃近可致大小便失禁、休克虚脱、呼吸心跳停止等严重反应……药品不良反应频频被曝光。业内人士惊呼,诸多不良反应的“管涌”已经危及百姓用药安全的“大堤”。一个现实而残酷的问题摆在人们面前,许多不良反应,为什么受不到重视甚至被隐瞒?

  田春花认为,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职责不明确、主动意识差、报告质量不高和信息利用率低等是普遍存在的问题,这可能与整个社会对不良反应的误解有关。田春花解释说,药品犹如一把双刃剑,在具有治疗作用的同时,必然存在不良反应。因此,被通报了不良反应的药品并不表明是不合格的药品,也不应与毒药、假药、劣药、不能使用相提并论。

  中国医学科学院、中国协和医科大学药物研究所所长王晓良认为,造成药品不良反应报告未被重视的主要原因在于观念错误。他分析说,整个社会对不良反应的误解主要体现在:一旦药品有了不良反应,就认为药品质量有问题,是假药、劣药或不合格药品;一些患者认为药品的不良反应写得越全面,说明该药的毒性越大,对人体的危害越大。在这种情况下,很多药厂和药店对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意识薄弱,有的甚至在说明书上隐瞒药品不良反应的真实信息。另外,许多患者一旦有了药品不良反应,就认为是医生给自己“吃错了药”,部分医院担心患者因不良反应而产生对该院医务水平的误解,怕惹麻烦,也不愿报告。

  药品不良反应漏报率高会给百姓用药带来哪些安全隐患?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评价中心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处处长陈易新说,国家药品不良反应信息通报是很多国家尤其是一些发达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反馈药品安全信息的有效方式,通过这种方式提示药品生产企业、医务工作者及公众注意某些药品存在的安全性问题。按照国际惯例,药品的不良反应必须是发生在一定数量的基础人群身上后,才能研究确定。尤其是罕见的不良反应,必须有一定量的积累,才能判断该反应是否由药物中的某些成分导致,并采取发布通告、修改说明书、寻找替代品、将非处方药改为处方药等措施,规避风险,指导医生合理用药。由于报告数量的不足以及报告质量的欠佳,我们的药品评价工作面临很大难度。

  上海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副主任杜文民认为,不报告药品不良反应的结果是,本不该致病的人得了病,本不该死的人成了“牺牲品”。如果医生获得了这些药品使用情况的充分信息,悲剧本可以避免。杜文民指出,只有在不良反应充分报告的基础上,政府部门才能及时决定对相关药品是禁用还是要求厂家修改药品说明书或者予以警示。这样,一人用药的不幸与痛苦才能成为他人的前车之鉴。

  ●提高上报率还须制度做保证

  业内人士和众多专家纷纷会诊这个尴尬而残酷的现实,如何提高我国药品不良反应上报率,确保百姓安全用药。

  北京协和医院肾病科专家郑法雷认为,药品不良反应未受到社会应有的关注,这是件危险的事。为了患者的安全健康权,医疗机构与制药企业不能再漠视药品不良反应了。郑法雷建议要加强药品生产企业的责任意识,建立惩罚性赔偿措施,对因蓄意隐瞒而造成患者伤害的,药厂应负责赔偿,严重的要终止其药品批准文号和上市资格,直至追究刑事责任。此外,对药品不良反应的监管还需要在制度上进一步完善。应设立专用网站和专线电话,供医务人员和患者举报药品不良反应。改革药品不良反应信息发布机制和共享机制,将严重药品不良反应及时报告、及时发布,减少或避免药品不良反应重复发生。

  中国卫生法学会常务理事、南京东南大学卫生法学研究所所长张赞宁认为,提高药品不良反应上报率,还必须建立药害事故补偿机制。目前,我国还没有建立国家药害事故补偿机制,从而引发了大量新的医患纠纷,也使不少医院怕惹事而不敢上报药品不良反应。他建议借鉴国际模式,由国家发起建立基金,各药品生产、进口企业按年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提取药品不良反应基金,用于受害者的救济。

显示,我国5000万例病人中,250万例与药品不良反应有关,其中有19万人因此死亡。令人忧虑的是,我国的药品不良反应的通报制度建设还处在初级阶段,尚存在漏报率高等缺陷。加强对药品不良反应的监测,提高上报率,保障百姓用药安全已是一个不容回避的严峻课题。

  ●药品不良反应引起社会关注

  什么是药品不良反应?

  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处工作人员田春华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介绍,所谓药品不良反应,主要是指合格药品在预防、诊断、治疗疾病过程中,在正常用法用量的情况下出现的与用药目的无关的或意外的有害反应。包括副作用、毒性作用、后遗效应、过敏反应、继发反应、特异性遗传素质等。这些反应可能涉及人体的各个系统、器官、组织,其临床表现与常见病、多发病的表现很相似,会不同程度地损伤人体健康,甚至危及生命。

  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评价中心、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主办的《中国药物警戒》杂志(创刊号2004年7月出版)载文指出:药品不良反应系全球性的问题。据国外有关资料显示,因药品不良反应住院者为2.9%-5.1%;住院病人中不良反应发生率为10%-20%,最高达28%。根据20世纪90年代统计资料显示,国内药品不良反应的发生率为5%(5000万例病人中,250万例与药品不良反应有关);住院病人致死性不良反应为19万例,占住院病人的0.38%。

  更触目惊心的是国际上发生的一起起因药品不良反应而引起人体器官功能损害、致残致死的大量事件,其中比较突出的有:用于妊娠反应的“反应停”导致了无臂胎儿;驱虫药左旋咪唑导致间质性脑炎;氨基醣甙类抗生素引起后天性耳聋;解热镇痛药氨基比林、非那西丁引起血细胞减少和肾功能损害等等。

  2001年11月,我国建立药品不良反应信息通报制度,2003年9月开始向社会公布,从此药品不良反应问题摆在公众面前。据了解,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药品不良反应信息通报》迄今已有7期,前6期共涉及24种化学药品、8个中药品种和含马兜铃酸类中药品种。我国已经披露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显示,这些不良反应药品包括抗菌药、身体各个系统的用药、外用药、维生素及营养药和中成药等。常见药有双黄连注射剂、安痛定注射液、安乃近、驱虫药等,连补碘制剂和感冒通(片剂),也出现了程度不一的不良反应。中药的不良反应涉及的除了已经被禁用的含有马兜铃属中药的成药(如龙胆泻肝丸)可引起急性肾衰、慢性肾衰、肾小管酸中毒等外,一些常用中药也出现了类似报道,如大黄、桔梗等。另外,医疗器械与药品,一样也会出现不良反应,尤其是医用高分子和生物材料制成的植入物、一次性医用器具等产品在使用中也可能会发生与治疗作用无关的有害反应,一些代用品、人造器官、接触体液的医用装置等也可导致不良反应。目前,我国已将医疗器械不良反应纳入监测范围。

  田春华介绍,任何药品都可能引起不良反应,其中,抗生素、解热镇痛药、中药已经成为不良反应“三大祸首”。尤其是上市5年内的新药,因为新药上市前临床试验的病例数有限,病种单一,多数情况下排除了老人、孕妇和儿童等特殊人群,因此一些罕见不良反应、迟发性反应、发生于特殊人群的不良反应难以发现。有些问题必须在使用较长时间、较多人群之后方能发现。另外,总体来说,包括新生儿和婴幼儿在内的儿童,老年人和孕妇这些特殊人群,药品不良反应发生率较高。

  ●药品不良反应漏报率高

  药品不良反应漏报率高已经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早在1999年,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卫生部联合下发了《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规定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按规定报告所发现的药品不良反应。2004年3月,卫生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明确规定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如发现可能与用药有关的不良反应,应详细记录、调查、分析、评价、处理,每季度集中向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报告。其中,新的或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于发现之日起15日内报告。但是又有多少家医院、多少家制药企业、多少家零售药店严格执行了这一规定呢?

  数字能够说明一切。

  “近几年,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收到的报告保持持续上升的趋势。1989年至1999年,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收到的不良反应报告累计仅为4000余份,而仅2000年,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就收到报告达4700多份,超过了前10年报告的总和。2001年至2004年,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收到的报告每年都翻一番。2001年为7000多份,2002年为1.6万多份,2003年为3.6万多份,2004年达到了7万多份。”田春华说,“这是一个很大的进步,但是,对照每年每百万人口应有200-400份药品不良反应病例报告的国际标准,我国2004年的每百万人口报告数不足60份,仅为标准的1/5。和美国等发达国家相比,我们差距更大。以2003年为例,我国收到的报告总数为3万多份,而美国人口不足我国的1/4,这一数字则为30余万份,远远高于我国。”

  差距不仅仅体现在总体数字上,还体现在报告的质量上。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给记者提供的一份材料显示,该中心收到的报告约99%为已知的药品不良反应,真正有警戒意义的新的、严重不良反应报告数占1%,达不到监测体系发现信号进而开展风险管理的要求。对于医药企业,我国实行药品不良反应强制报告制度,但在实际执行中,企业的报告数只占总数的1%,这一比例在美国是90%以上。另外,地区报告数量差异大,2002年,北京的报告数为4300多份,为相邻某省的近百倍,有些省市为零报告。

  “我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数量少并不意味着临床用药水平高,更不是代表不良反应发生率低,而是反映出人们对药品不良反应认识不足,重视不够。”田春花忧心地告诉记者。

  ●药品不良反应为何被忽视

  含有马兜铃酸成分的龙胆泻肝丸可能导致肾损害;被人们广泛使用的感冒通可引起血尿、急性肾功能衰竭;安乃近可致大小便失禁、休克虚脱、呼吸心跳停止等严重反应……药品不良反应频频被曝光。业内人士惊呼,诸多不良反应的“管涌”已经危及百姓用药安全的“大堤”。一个现实而残酷的问题摆在人们面前,许多不良反应,为什么受不到重视甚至被隐瞒?

  田春花认为,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职责不明确、主动意识差、报告质量不高和信息利用率低等是普遍存在的问题,这可能与整个社会对不良反应的误解有关。田春花解释说,药品犹如一把双刃剑,在具有治疗作用的同时,必然存在不良反应。因此,被通报了不良反应的药品并不表明是不合格的药品,也不应与毒药、假药、劣药、不能使用相提并论。

  中国医学科学院、中国协和医科大学药物研究所所长王晓良认为,造成药品不良反应报告未被重视的主要原因在于观念错误。他分析说,整个社会对不良反应的误解主要体现在:一旦药品有了不良反应,就认为药品质量有问题,是假药、劣药或不合格药品;一些患者认为药品的不良反应写得越全面,说明该药的毒性越大,对人体的危害越大。在这种情况下,很多药厂和药店对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意识薄弱,有的甚至在说明书上隐瞒药品不良反应的真实信息。另外,许多患者一旦有了药品不良反应,就认为是医生给自己“吃错了药”,部分医院担心患者因不良反应而产生对该院医务水平的误解,怕惹麻烦,也不愿报告。

  药品不良反应漏报率高会给百姓用药带来哪些安全隐患?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评价中心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处处长陈易新说,国家药品不良反应信息通报是很多国家尤其是一些发达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反馈药品安全信息的有效方式,通过这种方式提示药品生产企业、医务工作者及公众注意某些药品存在的安全性问题。按照国际惯例,药品的不良反应必须是发生在一定数量的基础人群身上后,才能研究确定。尤其是罕见的不良反应,必须有一定量的积累,才能判断该反应是否由药物中的某些成分导致,并采取发布通告、修改说明书、寻找替代品、将非处方药改为处方药等措施,规避风险,指导医生合理用药。由于报告数量的不足以及报告质量的欠佳,我们的药品评价工作面临很大难度。

  上海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副主任杜文民认为,不报告药品不良反应的结果是,本不该致病的人得了病,本不该死的人成了“牺牲品”。如果医生获得了这些药品使用情况的充分信息,悲剧本可以避免。杜文民指出,只有在不良反应充分报告的基础上,政府部门才能及时决定对相关药品是禁用还是要求厂家修改药品说明书或者予以警示。这样,一人用药的不幸与痛苦才能成为他人的前车之鉴。

  ●提高上报率还须制度做保证

  业内人士和众多专家纷纷会诊这个尴尬而残酷的现实,如何提高我国药品不良反应上报率,确保百姓安全用药。

  北京协和医院肾病科专家郑法雷认为,药品不良反应未受到社会应有的关注,这是件危险的事。为了患者的安全健康权,医疗机构与制药企业不能再漠视药品不良反应了。郑法雷建议要加强药品生产企业的责任意识,建立惩罚性赔偿措施,对因蓄意隐瞒而造成患者伤害的,药厂应负责赔偿,严重的要终止其药品批准文号和上市资格,直至追究刑事责任。此外,对药品不良反应的监管还需要在制度上进一步完善。应设立专用网站和专线电话,供医务人员和患者举报药品不良反应。改革药品不良反应信息发布机制和共享机制,将严重药品不良反应及时报告、及时发布,减少或避免药品不良反应重复发生。

  中国卫生法学会常务理事、南京东南大学卫生法学研究所所长张赞宁认为,提高药品不良反应上报率,还必须建立药害事故补偿机制。目前,我国还没有建立国家药害事故补偿机制,从而引发了大量新的医患纠纷,也使不少医院怕惹事而不敢上报药品不良反应。他建议借鉴国际模式,由国家发起建立基金,各药品生产、进口企业按年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提取药品不良反应基金,用于受害者的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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