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江先生在《化解地域歧视有赖悲悯宽宥》一文中说,河南人遭遇的地域歧视,是对河南人的“刻板成见”,要避免这种“刻板成见”,“我们如果过的是比多数河南人更好的生活,那么首先要对那里的相对比较恶劣的生态环境和百姓心存悲悯和宽宥”。(4月21日《新京报》)笔者认为,这样的分析尽管有一定道理,但却显得有些简单,因而其开出的处方也就无益于问题的有效解决。
对于河南人的地域歧视,从深层次上来讲,固然源于文化差异和生态灾难,但在今天这样一个经济不断发展、文化日益趋同的社会里,这种地域歧视不仅没有消失或减弱,相反却有蔓延与恶化的倾向。这本身就说明,其背后一定还存在其他发挥作用的因素。在笔者看来,这些因素概括起来大致有三:地域歧视能够给某些人带来暂时的好处,因而它反映的也许是一种“合理化”的模式。以深圳警方悬挂“坚决打击河南籍敲诈勒索团伙”字样的横幅为例,据报道,在该辖区内确实有一个河南籍团伙一直在作案,而且横幅挂上之后,路面的案发率有所降低,这种带有地域歧视意味的做法,就为深圳警方的治安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好处。
信息的传播可能会形成“第三方压力”,这为地域歧视的弥散推波助澜。很多对河南人抱有成见的人,也许并没有接触过河南人,更谈不上了解河南人,但大量有关河南人的负面信息,却在潜移默化中影响着他们的观念与印象,甚至连那些原本没有歧视意愿的人,也不得不采取一定的歧视行为。
地域歧视引发了敌对情绪,从而形成了恶性循环。地域歧视对于无辜的河南人来说是一种伤害,当他们在现实生活中因此而屡遭挫折之后,就有可能采取极端的方式来发泄不满,而这又会进一步强化对他们的地域歧视。
地域歧视的根本问题就在于它对某一地域的人一概而论,而对该地域与其他地域的人则区别对待。地域歧视与公平正义及和谐社会背道而驰,这已经成为人们的共识。但以上原因说明,地域歧视不会自动消除。要真正化解地域歧视,不能指望悲悯和宽宥,必须依靠理性和法律。对于歧视者来说,需要有理性的头脑,更需要懂得尊重别人;对于被歧视者来说,既要深刻反省,又要学会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利。正是从这一意义上说,我们对这起地域歧视案充满期待,希望它能够成为反地域歧视的一个新起点。
□邹汉歌(北京大学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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