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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为创文明城市限制拖拉机进城 瓜农含泪抛售
南京为创文明城市限制拖拉机进城是否合适?
1、拖拉机进城是否不文明?
不文明,影响市容。
拖拉机进城方便了群众。
说不好。
2、这样做是否侵害了农民利益?
侵害了农民利益,伤害农民积极性。
这样做也是为了城市的文明。
不好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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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刑讯的宽容是滋生刑讯的土壤
作者:王琳 来源: 燕赵都市报  Star.news.sohu.com 2005年4月12日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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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丘北县农民王树红在当地一起强奸杀人案中落入侦查机关视野,并因此被羁押296天。据公诉人的说法,在真凶归案后,“王树红一案已经证实是一起冤假错案”,然而回复清白和重获自由的王树红,如今却已成了一个浑身是伤的残疾人。(《新京报》4月9日)

  “佘祥林杀妻案”已经用一出“被害人”奇迹般“复活”的戏剧化过程,铁板钉钉地证实了错案的存在。在为媒体所浓墨重彩的“疑似错案”或“已证错案”背后,均因相同的偶然因素使真相渐显,又都有着未经证实的刑讯的影子。

  在王树红沉冤得雪之后,当年办理王案的三名丘北县公安民警也走上了被告席,他们被指控的内容正是“涉嫌刑讯逼供”。这样的猫鼠易位,真令人感慨命运之无常:昔日是侦查英雄,而今为检控的对象;昔日可能是刑讯的炮制者,而今也一样可能成为被炮制的客体———如果审讯他们的侦查人员也和他们一般的话。当然,这最后一句只是毫无根据的假设,读者不必当了真。

  在口供为王的人证时代,无论东西方均将刑讯视为破案的万灵之法,只是中国尤甚。且不说古已有之的“无供不录案”原则,也不说唐宋律例对刑讯的明文准许,于历代相传的文艺曲赋中,刑讯多被宽容、甚至被作为突破案件的成功经验来宣扬。公堂之上“不用大刑,焉得实供”,就是那个时代的标准司法用语。

  刑讯之所以能如此久远地浸入中国司法的骨髓,更源于官方和民间的双重纵容。别看今天在佘祥林、王树红等冤案中,刑讯既被细致解剖,也为千夫所指,民意的大多数恨不能一刀切去刑讯的不散阴魂。然而我们是否想过,若将今天的佘祥林、王树红换成是其他不知名的犯罪嫌疑人,我们还能否有今天一般的义愤填膺?我们又会不会回复到往日的不理性:反正被官府被拿获的人就不能算是“好人”,受点皮肉之苦是他自作自受,更是理所应当。难道不是吗?

  在业已成为过去的杜培武案、李久明案以及更多因刑讯而致的冤案中,对刑讯的声讨是每一次的真相大白之后都能见到的情景。然而又有多少因刑讯而获罪的真正的罪犯,我们曾经给予过他们以声援与同情,抑或仅仅是对法律的一丝尊重。在大多数人眼里,仍然仅仅看到了原罪的罪恶。是否只有在无辜者面前,刑讯才是值得指责的。而当刑讯加诸于真正的罪犯的身体之上,原本也是一种犯罪的“刑讯”就显得不那么“恶”,甚至可以被宽容,或者,至少也是可以被人为忽略。问题是,在未被法院判决之前,侦查人员又如何去辨别落入侦查视野的嫌疑人,谁真正无辜?谁又是真正的罪犯?如果侦查人员凭自己的判断就可以决定对某位嫌疑人进行刑讯,那么,我们拿什么保证这样的刑讯不会继续落在普通人的身体之上?

  公众对待刑讯的宽容一定程度上加固了“刑讯”赖以生存的土壤,并仍在促使其继续作“恶”。于中国的司法领地上,被刑讯人惨痛的叫声仍绕梁三尺,挥之不去。当务之急,便是铲除这土壤。刑讯不应被宽容,刑讯的成立也不应因被刑讯人身份的不同而不同。

( 责任编辑:柳剑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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