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月谈-新闻评论 搜狐首页 - 新闻 - 体育 - 娱乐 - 财经 - IT - 汽车 - 房产 - 女人 - 短信 - 彩信 - 校友录 - 邮件 - 搜索 - BBS - 搜狗
日月谈-新闻评论-搜狐网
评论首页 | 社会 | 时政 | 国际 | 经济  | IT | 汽车 | 文化 | 教育  | 娱乐 | 体育 | 论坛
小调查
  南京为创文明城市限制拖拉机进城 瓜农含泪抛售
南京为创文明城市限制拖拉机进城是否合适?
1、拖拉机进城是否不文明?
不文明,影响市容。
拖拉机进城方便了群众。
说不好。
2、这样做是否侵害了农民利益?
侵害了农民利益,伤害农民积极性。
这样做也是为了城市的文明。
不好说。
  往期调查
专栏作家

经济

柴之菁 | 薛兆丰 | 鲁 宁 方 刚 | 吴向宏 | 李子旸 冀志罡 | 郭松民 | 易宪容

文化

朱学勤 | 葛剑雄 | 雷 颐 袁伟时 | 张远山 | 薛 涌 朱大可 | 徐友渔 | 熊培云

体育

方 肇 | 毕熙东 | 舒桂林 张慧德 | 于 嘉 | 贾志刚 周才鸿 | 陶 伟 | 李 珂

热点回顾
·吃喝嫖赌齐全的阜阳法官
·
警察为何被警察打死?
·他们该不该被女老板罚裸站
·“小姐”进村说明了什么?
·站在街上就是“卖淫女”?
·小姐出没农家乐让人难乐
·河南人真的被歧视了吗?
·警察如此作为让人悲哀
·房子七十年后怎么办?
·“强奸幼女”竟然合法?
网友评论

·河南人真的被歧视了吗?
·女兵裸浴当卖点有辱经典
·为文革博物馆的民间性质叫好
·小泉会“浪子回头”吗
·不能放过刑讯逼供的人
·逼迫女同学手淫的悲剧
·张在玉的“死而复生”体现了司法公正?
·你赞成裸体播新闻吗?
·书记该先追车还是先救人
·自考生是北大的失败?
·你会歧视河南人吗?
您现在的位置:搜狐首页 » 星空评论-解读世界 关注民生 » 星空时政 » 行业部门立法“圈利”值得警惕

行业部门立法“圈利”值得警惕
作者:刘吉涛 来源: 红网  Star.news.sohu.com 2005年3月29日07:51
页面功能 【我来说两句】【我要“揪”错】【推荐】【字体: 】【打印】 【关闭

  今日读报,有二件事,让人看了如梗在喉,不吐不快。

  第一件事。在《中国律师》杂志社主办的“包头空难”法律研讨会上,著名法学家江平、姜明安等专家认为:目前空难理赔标准是1993年国务院132号令确定的7万元人民币,这一赔偿额度无法体现对空难人员的保障。1996年实施的民航法授权国家民航总局制定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的赔偿责任,但民航总局迟迟没有制定相关标准。专家们认为这是民航总局立法不作为。(3月28日《新京报》)

  第二件事。日前在重庆市商委与餐饮商会会员单位召开“自带酒水服务费”研讨会上,与会者一致表示,经营者有权收取适量“开瓶费”。市商委餐饮服务处与重庆餐饮商会将联合拟订有关“开瓶”服务费的收取标准。中国烹饪协会对此公开发表意见,支持餐饮企业收取“开瓶费”。(3月28日《重庆晚报》)

  这两件事上表面看好像风牛马不相及,其实本质上反映的是同一个问题:部门行业立法问题。民航业是消极立法,应该立法,但它不立。重庆餐饮业是积极立法,本来没有立法权,但它执意要“填补法律空白”。这两家,虽然表现方式不一样,但是殊途同归,追求的是同一个目标,那就是通过立法为本部门本行业“圈取”更大的利益。

  1993年,人们的工资好像只有二三百块吧,那时的空难理赔标准是7万元人民币。现在,人们的工资接近二千块了吧,可是空难理赔标准还是7万元人民币。事情合不合理,不必由法学家来证明,普通百姓一眼便知,民航业岂能不知?但是民航总局迟迟没有制定相关标准,这显然是“趋利避害”之举,通过牺牲乘客利益来保全行业利益。这种“回避立法”或“拖延立法”的行为,是典型的立法不作为,也应算是一种立法上的腐败。

  有关“开瓶费”的问题,其实法律早就明确了,是属于“不合理收费”。十分搞笑的是重庆餐饮业居然认为,这是法律空白。不错,法律条文的确没有“开瓶费”的字样,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法律出现空白,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有许多原则性规定,完全可以调整这方面的法律关系,比如说公平交易、诚实信用等规则。从另一个角度讲,法无明文规定,对消费者来讲即是自由,对行业企业则是“禁止”。既然法律没有提“开瓶费”这回事,意味着这是消费者的自由,商家无权干预。既然法无明文规定,说明相关行业部门立法没有法律依据,没有法律依据,就无权立法。为“开瓶费”立法,是违法之法。

  以上的两件事,只是冰山之一角。这些年,部门行业通过立法、立规、立制为自己“圈利”,损害公众权益的现象比比皆是。有学者将之称为“立法寻租”或“立法腐败”。立法“圈利”危害甚巨。部门立法,一纸定乾坤,公民你纵有千万条理由,人家一句“这是法律、这是规定”,便可以塞你之口,让你有口难辩,只能打掉牙往肚子咽。时下,有几人能跟“法律、规定”叫板?

  霸王合同,霸王条款屡见不鲜,打而不死,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它们的背后有“部门立法”的影子。部门立法,由于利害攸关,很难站在完全客观中立的立场上去立法,立的法很可能成为一部“部门行业利益保护法”。这样的立法,是很值得警惕的。因为立法是社会利益的第二次分配,如果放任部门立法“圈利”,必将对社会公平造成极大损伤,激化社会矛盾,甚至影响社会稳定。

  

( 责任编辑:柳剑诏 )

页面功能 【我来说两句】【我要“揪”错】【推荐】【字体: 】【打印】 【关闭
■相关链接

请发表您的看法
用户:  匿名发出
 您要为您所发的言论的后果负责,故请各位遵纪守法并注意语言文明。

留言:
 * 经营许可证编号:京ICP00000008号
 * 遵守《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
 * 遵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规定》

ChinaRen - 搜狐招聘 - 网站登录 - 帮助中心 -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保护隐私权 - About SOHU - 公司介绍
Copyright © 2005 Sohu.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搜狐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