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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死刑不必追求高效率
  时间:2005年03月28日11:24   来源:南方日报报业集团-南方都市报   作者:小七 我来说两句我来说两句(0)
 

  “聂树斌案”之后,媒体、法律界一致呼吁将死刑核准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以将死刑判决和死刑核准分开,这一点已是共识;但是落实起来,却面临着一个现实的困难:最高法院人手不够。

  有人建议:为了维护“程序正义”,死刑核准权的收回刻不容缓,人手不够的话,可以由全国各个高级法院暂时“援助”一个人。

  我以为,解决人手不够的问题,还有两个办法:一、尽量少杀人;二、杀得慢一点。

  2002年,全美国只有71例死刑执行案,2003年为65例,2004年则为59例。如果每年也只需核准几十例死刑,我相信我们最高法院的人手大概还是忙得过来的。

  核准死刑这种事情,大可不必追求高效率。案件棘手,人手又不够的话,查上个十年二十年,最高法院也没有失职之嫌。美国监狱里关了几千名死刑犯,有的案件已经审了几十年也还没有最后核准。对于无辜者来说,拖得越久,就越有利于其获得证明自己无罪的(有时是偶然出现的)证据。像聂树斌,如果拖上个十年,今天就可以出狱了。

  但是,这样一来,本来应该被处决的真凶,岂不是占便宜多活了很多年?而且,死刑除了是一种惩罚之外,也是对其他罪犯的一种威慑。杀得少、杀得慢了,是不是威慑力就降低了,罪犯就会放心大胆地犯起罪来呢?

  我没有坐过牢,不知道多坐十年牢是不是比挨一颗子弹更舒服。根据十八世纪呼吁废除死刑的意大利人贝卡里亚的经验,就残酷程度来说,终身苦役是超过了死刑的,威慑力也更长久。

  当然,除了惩罚、威慑,死刑还有一个基本的功能:即“不杀不足以平民愤”。

  1953年,针对那些怀疑死刑威慑力的人,英国高等法院法官丹宁(他后来一直担任这一职务,前后长达38年)直接撇开这个问题,观点锐利地提出:任何处罚,最终的理由不在于它是一种威慑力,而在于它是公众对于犯罪的一种有力的指责;对于杀人犯进行的最有力的指责,就是将他处死。

  但是,丹宁法官却很快改变了自己的观点。因为,他对自己提出了一个问题:“绞死一个人,这是否正确?”思考之后,丹宁的回答是:“不,在一个文明社会中是不正确的。”(尽管丹宁也承认,当他看到最卑鄙的谋杀时,他仍然像他的许多同胞一样,本能地感到“应该把罪犯绞死”。)

  如果因为国情的缘故,我们不得不尊重民众的这种本能,或者在富有争议的死刑威慑力问题上,倾向于相信其具有最大的作用;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不需要顺应时代潮流,进一步修正我们的死刑观念。

  有位中国法律专家在研究了美国的死刑制度之后,嘲笑美国的死刑不过是一只“纸老虎”:一遇到死刑,全国上下没有人动真格的;罪犯可以进行无休止地上诉,法官往往心慈手软;尤其过分的是,印第安纳州有一个案子,仅抄录誊写审理记录就用了两年时间。最后,该专家鄙夷地说:“人们免不了要问:美国死刑,何时成真虎?”

  我们的死刑自然是真正的老虎,遇到死刑大案,人人动真格的;本应互相监督的部门,齐心协力,效率奇高;甚至为了体现虎威,刑讯逼供有时也在所不惜(据说聂树斌就是这样被屈打成招的)。

  法律追求的是公正,一味心慈手软固然不好;但是尊重同类的生命、不汲汲于杀人、不能不说是现代文明人的一个共识。

  所以,对于引出“聂案”的“真凶”王书金,事关人命,也不应该杀得太快;6起强奸杀人案,没有任何理由过快地结案、审判、核准、杀掉。

  “聂树斌案”如果仅仅促成了死刑核准权的收回,而不能在更深的层面上,促进我们死刑观念的进化、死刑制度的转型,它就绝不会像“孙志刚案”导致收容遣送制度的废止那样成为真正里程碑式的案例。

  最近的报道是:3月25日,甘肃又处决了“一批”,仔细数了数,有15人之多,罪名分别是组织卖淫、杀人、抢劫、强奸等。仅在此条新闻“链接”的十来条新闻里,今年以来,各地就处决了41人。

  

( 责任编辑:柳剑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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