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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推迟一天 人性前进一步
  时间:2005年03月28日10:39   来源:南方日报报业集团-南方都市报   作者:孙秀岭 我来说两句我来说两句(0)
 

  为了让将被执行死刑的死刑犯朱朝阳与妻儿见最后一面,安徽省淮北中院同意对其延期一天执行。一天后,与妻儿见过最后一面的朱朝阳,被执行死刑(据《江淮晨报》3月27日报道)。

  仅为了让死刑犯见妻最后一面,法院专门研究把死刑犯行刑推迟了一天,这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并不多见。在不少人心目中,死刑犯往往与罪大恶极、罪该万死、死有余辜等相联系,他们对他人、社会和国家犯下了不可饶恕的罪行,人们对他们充满着愤怒和厌恶,所以很少把“人道”、“人权”、“人性”与之相联。也正因如此,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死刑犯临刑前可以见家属,但由于种种原因,一直未得到有效执行。

  “不管应惩罚人、还是关爱人,必定把人当人看。”看着死刑推迟一天的新闻,笔者想起了歌德这句名言。在现代社会,考察一个国家对于公民权利的保障状况,首先要看这个国家对于处在相对弱势当中的公民权利的保障。尤其那些受到刑事追究的人,则处于一个更加弱势的地位,对于他们权利的保障如何,是一个国家的司法文明程度的体现。在社会文明进步的今天,既要严厉打击社会丑恶现象,也要大力张扬人性至上理念,无疑成为司法文明所追求的目标。

  正是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司法人性化”这个有些费解的名词,在近几年来开始大面积地出现在国内媒体上,并不断被司法实践着。从政法机关广泛重视刑事被告人的各项权利,到我国作为缔约国履行《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规定;从广州、深圳、北京等地法院在开庭前后给刑事被告人戴头套,到服刑人员可以结婚等等我国监狱一系列人性化改革,从《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开始进入我国监狱管理部门视野,到我国犯罪控制的重心从严打威慑向犯罪预防转移,尊重人权,人道主义,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一步一步得到体现。

  严格、公正,是执法的核心。但既然承认罪犯是人,就应享有国家和法律规定的作人的基本权利。因而,即使是十恶不赦的罪犯,仍然具有作为人的一些基本权利;死刑犯的罪行再大,临刑前会见家属、交代自己后事和向家属告别的最起码的权利,也应该得到尊重。死刑犯朱朝阳,光天下日之下持猎枪杀人,并潜逃11年之久,可谓死有余辜。即使如此,淮北司法机关还是从“人性”出发,推迟一天执行死刑,所彰显的是人性化和人文关怀的光辉,凸显的是司法实践中的人道主义精神。正如一位老法官所言,死刑犯临刑前见家属这件事,虽然受益的群体不是很大,但这无疑是中国司法人性化实践中迈出的重要一步。

  死刑推迟了一天,人性前进了一步。可以预见,随着民主法治观念深入人心,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人的权利和尊严必将会得到更加切实的法律保障。“人性化”这个法律自然的应有之义,也不会像今天这样格外受到关注。

  

( 责任编辑:柳剑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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